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行政委員會通過「調解與仲裁中心」調解員與仲裁員行為準則與遴選標準
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行政委員會於2025年7月2日會議中,通過首批針對專利調解與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 PMAC)運作的重大決策,正式採納調解員與仲裁員的行為準則與遴選標準 (Conduct and Selection Criteria),為PMAC於2026年初全面啟動運作奠定基礎。
PTAB聽證回歸實體模式:USPTO 於2025年9月起強制當事人親自出席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7月23日宣布,自2025年9月1日起,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將全面恢復面對面聽證會[1]。除能提出「正當理由」外,所有相關當事人將被要求親自出席聽證會。
美國第一起生成式AI構成合理使用判決:加州北區地院Bartz v. Anthropic PBC案
文字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軟體 — Claude的開發公司Anthropic PBC,未經授權使用數百萬本他人書籍著作用以訓練Claude,因而被控告侵害書籍著作權。其是否能主張合理使用?美國加州北區法院William Alsup法官做出美國第一起判決(初步即決判決),認為:(1)用於訓練AI軟體用途可構成合理使用;(2)購買實體書數位化建置通用資料庫構成合理使用;(3)盜版取得的數百萬本書籍檔案放在資料庫中則不構成合理使用。
被告Anthropic PBC乃開發Claude的公司
被告Anthropic PBC是一家開發AI軟體的公司,由前OpenAI員工於2021年1月創立...
韓國KIPO大舉查緝假冒美妝品 指出「水狀」假化妝品無功效成分
韓國專利局(KIPO)商標特別司法警察隊(Special Judicial Police on Trademarks,一般稱為商標警察隊)近日展開大規模打擊行動,成功揭發一起涉及高達8.7萬件仿冒美妝品的案件。警察隊於2025年6月19日宣布,已向檢察機關建議起訴4名涉案人士,指控其違反《商標法》,非法銷售仿冒國際知名品牌的化妝品,包括SK-II、Kiehl’s和Estée Lauder等。
日本智財權審判制度運作與實務透析:2024年《審判及上訴實務研究會》綜合報告
日本專利局(JPO)審判暨上訴部自2006年起,每年均召集企業智慧財產權實務操作者、專利律師、律師及專利局行政法官等多方代表,組成「審判暨上訴實務研究會」(Trial and Appeal Practitioner Study Group) (下稱《《研究會》》。此《研究會》旨在透過對具代表性之審判及法院裁判案件進行多角度分析,進而形塑審查與審判判斷的準則及將其細緻化,以提升日本智慧財產制度的透明度與預測性。
2025年Concord案的移轉裁定:管轄權爭議的釐清
第381期《法院駁回音樂出版商對AI公司的初步禁制令聲請:2025年CONCORD案》一文曾提及,原告Concord方選擇於田納西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Anthropic。但該法院卻在2024年6月24日以欠缺「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為由,裁定將本案移轉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以下簡要介紹這段插曲。
依美國民事程序,須具備何種條件法院才具權力審案?
「管轄權」是法院就案件進行審判或發出命令的權力。美國民事程序中,法院必須具備「事務管轄權」(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及「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
談「定暫時狀態處分」在智慧財產訴訟中之負面案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即就所爭執之法律關係,以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等為理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聲請以命令對造為一定行為。權利人通常可藉此於訴訟中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但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WII案)為例,介紹此機制可能不利於損害賠償之求償。
當事人背景
WII案原告為英屬蓋曼群島商WII國際,其國際代理人為ChenZW。次代WII之事業項目包括電影片、DVD、數位影片發行等,係於初代WII處陸續承接而得。
WII案共有3位被告,第一被告ChangSW在2006年擔任初代W...
從G 1/24、G 2/24與G 1/23看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的角色演化
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BA)在2024年間受理了三件重大法律問題移送案 ─ G 1/24(主張解釋)、G 2/24(介入人地位)與G 1/23(專利延長請求的權利性問題),三案分別由不同技術上訴委員會提出,涵蓋主張解釋標準、當事人適格與行政-司法程序間接軌問題,體現了當前EPC體系中各種潛在制度張力的集體浮現。以下分項分析三案的對照:
糖尿病治療藥物二甲雙胍之顯而易見性探討:Sciele Pharma Inc. v. Lupin Ltd. (Fed. Cir. 2012)
糖尿病 (diabetes mellitus,diabetes) 為一種慢性代謝性疾病,其會導致患者的血糖異常過高。糖尿病患者若未控制異常的血糖或進行藥物治療,則可能引起許多併發症,例如:腎臟、血管、神經及眼睛等病變[1]。這些併發症,最終可能造成糖尿病患者死亡。
二甲雙胍 (Metformin) 為一種胰島素增敏劑,在糖尿病患者的治療藥物中經常使用,而且在美國藥物專利訴訟中,也可以看到與二甲雙胍有關的判決。本文擬藉由介紹與糖尿病治療藥物二甲雙胍相關的美國判決Sciele Pharma Inc. v. Lupin Ltd. (Fed. Cir. 2012).[2]來探討有關二甲雙胍之顯而易見性議題。
以實例提示,當授權終止,應如何處置授權產品?
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日出案)中,美術著作權利人SLO公司與被授權人LT公司間原本有角色商品的販售授權與相關週年慶展覽安排的契約約定。但因LT於辦理展覽過程中發生不當的再授權問題,造成違反與SLO間的授權契約,進而使得SLO啟動終止合約程序。然而,LT竟又違反終止合約後的規定,導致本件訴訟的發生。本文藉由日出案來提示,當遇到授權結束或終止,相關授權產品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背景
SLO與LT這2間公司之授權關係由系爭基本契約(下稱《基本契約》)與系爭授權契約(下稱《授權契約》)所構成。根據《基本契約》第5條,「非經甲方(即SLO)之書面同意,乙方(即LT)不得將其...

















